农用车搭载乘客出车祸
被告人勒某于2009年8月6日,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违规搭载了27名乘客前往陕西省勉县云雾寺烧香。在途中,因勒某操作失误,在下坡时导致翻车,致使车上乘客一人死亡,另有10余人受伤,三轮车也受损。后勒某报警,并投案自首。经交警认定,勒某负事故全责。
事发后,勒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交通肇事后赔偿能否从轻处罚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农用车辆违规载客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他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靳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打电话报警,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其亲属也与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
2010年6月23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勒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