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团伙全部被抓获
2007年3月起,被告人夏某在被告人何某1的介绍下,认识了四川省成都市鑫新科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业务主管被告人王某。夏某从王某处购得制毒所需设备和原料,然后雇佣被告人徐某、陈某、杨某、何某2、游某等人,利用何某1所提供的羟亚胺和传授的工艺流程先后四次制造氯胺酮共计320余千克。他们的制毒地点主要选择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和成华区范围内进行。他们将制造完成的毒品藏匿起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200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查获毒品的过程中,从夏某的住处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3发及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78.64克、含麻黄素成分的淡黄色粉末611.33克。从何某1的暂住处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4发。
多人犯制造毒品罪怎么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何某1、徐某、陈某、杨某、何某2、游某违反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生产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设备和原料,其行为亦构成制造毒品罪。夏某、何某1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夏某、何某1、徐某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2、陈某、杨某、游某、王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夏某、何某1制造氯胺酮320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还非法持有枪支,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夏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何某1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系自首,对该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游某亦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夏某、何某1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何某2、陈某、杨某、游某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