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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妇销售自制哮喘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51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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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妇销售自制哮喘假药

被告张某,年近六十,家在山东郓城县,读书不多却头脑灵活,曾在河南某县帮助刘某卖专治哮喘病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假药,并偷学到配方。2006年,因家境贫寒,张某为牟利从县城药材公司、卫生诊所等地,买来甘草片、氨茶碱、安定片、强的松、扑尔敏、川贝等药品,用擀面棒将药品碾碎,按比例制成所谓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并打着祖传秘方的名号,与丈夫销售此药。后丈夫被行政拘留,张某停止销售。几年后,在利益的诱惑下,张某为了迅速挣钱,先后在江苏南通地区海安县李堡镇、大公镇等地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多名患有哮喘病的老人在张某的吹嘘下,购买了这一假药。2011年6月,患者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张某销售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系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罪怎么判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2012年4月1日,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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