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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三人加工病死猪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3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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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三人加工病死猪销售

王某看见家乡的养貂场经常收购病死猪用来喂貂,偶然之下,就想收购病死猪屠宰加工后销售,以从中牟利。2008年至今,王某父子三人多次收购病死猪等猪,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检验检疫,在养貂场内屠宰、销售,销售给李某等人猪产品448676。3元,李某在其经营的肉店销售。2010年12月31日,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养殖场内查获病死猪等猪产品一千余公斤,病死仔猪5头,频临死亡仔猪1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父子三人收购病死猪后,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予以加工、销售,以次充好,销售金额448676。3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在生产猪肉产品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42153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父子三人系共同犯罪。

2012年3月10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处其两个儿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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