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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通过他人银行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0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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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通过他人银行卡诈骗

2010年底,辛某与薛某经互联网与朱凯华结识,朱凯华称已掌握一些银行卡的卡号及密码,可用这些卡上的钱通过电话银行为某些特定地区的手机客户充值,然后在淘宝网上通过支付宝收钱一起分。两人加入后,通过朱凯华经银行内部人员处购买的卡号,使用卡中资金在淘宝网进行空中充值销售活动,从大量不明真相的空中充值代理商处获得钱款后,通过使用冒名支付宝进行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2011年4月,两天内,共三名储户向重庆报警,称银行卡中巨额资金被用于空中充值,累计金额达89万元。随后警方于2011年5月在秦皇岛将辛某与薛某抓获归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量刑

2012年4月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辛某、薛某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从犯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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