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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破获,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0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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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破获

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赖昌星成立厦门远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利用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39.99亿元。另外,被告人赖昌星还于1991年至1999年直接或指使他人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1999年案发后,被告人赖昌星潜逃至加拿大。2011年7月23日,被告人赖昌星被遣返回国。

检察机关遂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将被告人赖昌星公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昌星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两罪并罚。赖昌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012年5月18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赖昌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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