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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伪造货币1.75亿元,伪造货币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3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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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伪造货币1.75亿元

2010年,林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找来吴某,一同谋划伪造人民币,由吴某出资并销售伪造的人民币,林某负责寻找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生产工作。2010年12月,提供彩印技术的朱某聘用烫金工人毕某以及彩印工人张某等四人,并由胡某提供制假场所。此后吴某与林某、朱某带领工人购买造币机械设备以及原辅料,在此过程中,许某通过转卖给林某23张整套的2005版百元人民币面额胶片版,并借此谋利1。5万元。在林某从深圳、汕头等地购入用于伪造人民币用的纸张、电雕版之后,林某、朱某、胡某等人于2010年12月开始在某村窝点内开始伪造人民币。2011年1月4日,以印制完成约五道工序半成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被扣押的半成品2005版百元面额人民币1.75亿元系假币。

伪造货币罪如何处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朱某、胡某、张某等9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货币,印制2005版百元面额人民币1.75亿元,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对这起特大伪造货币案依法公开宣判,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木坚等9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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