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特大非法吸储案审结
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共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案发后,仍有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公司高管王秀华,员工吴云、马伟建,财务人员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及社会集资参与人王晓燕、赵星东、贾生叶、刘美娥、苏秀玲12人公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2012年1月17日,九原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王晓燕、赵星东、贾生叶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中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