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特大涉黑组织案破获
1994年开始,被告人谭旭东、刘青松、张伟、季云飞伙同周强(被另一团伙砍伤,另案处理)多次进行暴力违法经营犯罪活动,1998年至2010年,周强以自己开办的洗浴中心、煤炭公司为依托,吸纳被告人杜玉梅、李玉生、李卫东、靳玉祥、芦朝辉、牟益群、张辉、于聪颖、周颖、魏久忠等人加入其组织,扩大规模,逐步形成以周强为组织、领导者,刘青松、芦朝辉、李玉生、张伟、季云飞、李卫东、杜玉梅、于聪颖、牟益群、张辉为积极参加者,谭旭东、周颖、魏久忠、靳玉祥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当地为非作歹,残害、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并且非法控制煤炭市场,严重破坏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地区和锡林郭勒盟西乌旗白音华矿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的影响。
黑社会犯罪如何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青松、芦朝辉、李玉生、张伟、季云飞、李卫东、杜玉梅、于聪颖、牟益群、张辉、谭旭东、周颖、魏久忠、靳玉祥等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强迫交易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012年5月17日上午,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青松、芦朝辉、李玉生、张伟、李卫东、于聪颖、牟益群、张辉、魏久忠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玉梅、季云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周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谭旭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靳玉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