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虚报注册资本承接工程
2009年7月10日,江某以奉新县环保垃圾处理厂的名义与奉新县政府签订城市生活无害化处理合同书。为了注册江西奉新腾飞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江某,谢某,古某三人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熊某借到500万元用于通过验资审查,借款期限一个月。2009年7月23日,江某等三人依靠熊某提供的虚假验资报告,在奉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江西奉新腾飞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江某作为法人代表,注册资本500万元,江某,谢某,古某分别占有公司36%、32%、32%的股份。奉新县政府要求该公司需将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转入奉新县内账户,方可使合同生效。因此,江某,谢某等人通过林某向龙某、施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江某,谢某,古某等人经商量以到北京交图纸设计费和到山东宏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订购设备为由分别从其公司账户转走130万元和200万元。导致江西奉新腾飞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从2011年3月开始工程处于停工,公司欠下大量工程款。
虚报注册资本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谢某、古某在没有投资能力的情况下而申报较大投资公司,通过中间人非法融资,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隐瞒虚报注册资本的重要事实,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谢某、古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古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谢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