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为中标买通其他竞标人
2010年底,看到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在新余高新区建综合办公楼的招标公告后,被告人袁某遂邀请严某合伙参与竞标,并于2011年1月先后出钱挂靠了12家投标单位报名竞标。另外,被告人袁某、严某为确保中标,先后找到参与投标的被告人何某、廖某,以收买的方式让被告人何某、廖某出卖参与竞标公司的名额,后被告人何某、廖某分别收受了被告人袁某、严某人民币25万元和10万元,同时被告人袁某、严某还送给赖某、彭某等人现金后让其出卖参与竞标公司的名额,故被告人袁某、严某通过挂靠、收买的方式共控制参与竞标的25家建筑公司,最后只有7家其他公司参与竞标。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廖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遂以串通投标罪将被告人袁某、严某、何某、廖某公诉至重庆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串通投标罪如何量刑
渝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严某在投标活动中,采取贿买的手段参与竞标,被告人何某、廖某在投标活动中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但被告人何某、廖某具有自首情节,故可从轻判决。
2012年6月25日,渝水区法院一审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严某、何某、廖某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6万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