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以招模特为由诈骗40余万元
2009年,被告人卢某、姚某假冒他人名义成立重庆桥外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邀约陈某、谷某加入并成为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后来,被告人姚某退出合伙经营,并撤出了自己的股金,被告人陈某、谷某、卢某共同商定:“由其三人作为“桥外桥公司”股东,由谷某负责处理客户与公司发生的纠纷,监管账目;陈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员工考勤;卢某负责处理客户与公司发生的严重纠纷。除去公司开销后所剩的收益由三人均分。”随后,被告人陈某等三人又邀约马某、刘某等人为公司业务员、摄影师和化妆师。2009年8月起,该公司业务员谎称公司招聘兼职广告模特或演员等事实将物色的被害人骗至公司交由办公室客户经理接待。随后,办公室客户经理以拍广告可获得高报酬、虚构公司能帮助联系模特广告业务等事实收取建档费、个人资料费等,后让其与“桥外桥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以收取内外景资料费、模特包装费、包装合同费、合同制作费等各为由骗取被害人大额钱财;而化妆师则虚构公司能为被害人联系广告业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假睫毛费。赃款到手后,各部门员工按照比例提成,至2010年10月共实施诈骗140余次,骗取被害人40余万元。2010年10月,被告人陈某、谷某、卢某等五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扣押赃款37613元,后该团伙成员相继退出诈骗款10万余元。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谷某、卢某等五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与“桥外桥公司”签订合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对犯罪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最终,合川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谷某两主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该团伙其他犯罪人分别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