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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自制炸药包引爆,爆炸罪该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4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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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自制炸药包引爆

被告人潘某与其他8名购房户在共同购房后,潘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底层的房屋,但价格却不怎么便宜,遂对一起购房的其他人心生不满,认为其他人合伙欺负自己。因协商多次未果,为此,潘某心生怨恨,遂于2010年8月30日凌晨,用自制的炸药包欲将其他购房户已经购买的房屋炸毁,炸药引爆后,致使部分房屋的门窗玻璃被炸坏,未有人员身亡。事发后,潘某被以爆炸罪提起公诉。

爆炸罪该如何认定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与人发生纠纷,不是通过有效途径予以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手段进行报复泄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使用的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根据潘某在案发后即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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