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货车相撞致人死亡
2010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超载的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京藏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与前面张某驾驶的奥迪轿车保持安全车距,随后两车发生碰撞,货车发生侧翻将奥迪车压在车下,张某当场死亡。此后,货车又与另一辆兰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奥迪车与另一辆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事故后,韩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了此次事故,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刘某、兰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随后,被告人韩某被检察机关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害人张某的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车辆产权所有人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肇事车主齐先生、肇事车驾驶者韩某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渤海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3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机动车“强制保险”期限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理赔。
商业保险因基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故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肇事货车系齐先生自行出资购买,韩某受雇于齐先生,因此齐先生应与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货车在事故发生前挂靠在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收取齐先生一定的管理费用,对该车享有一定收益,故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韩某与齐先生共同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12月20日,海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万元;车主齐先生与韩某连带承担80%的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万余元;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