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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醉酒驾车连出车祸,车祸后赔偿损失能否从轻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9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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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醉酒驾车连出车祸

被告人傅某原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执法局法制科科长。2009年7月16日晚20时左右,傅某酒后无证驾车出行,在撞到一位骑电动车的男子后,没有停车报警,反而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先后撞伤一位老人、一位女子、一对骑三轮车的夫妇、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五名在铺设电缆的民工,造成三人死亡,其他人受伤。还将路边一棵梧桐树撞断。事发后,傅某弃车逃跑,后于当日晚22时左右投案自首。

车祸后赔偿损失能否从轻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傅某肇事后不停车抢救伤员、妥善处理事故,反而加速前进,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但醉酒驾车犯罪中,傅某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均有所下降,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也不同于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恶性相对较小。同时,傅某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案发后积极筹措192万元巨额资金,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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