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产伪劣假药牟暴利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胡某非法生产、销售“精华洁癣宁”、“活胰糖平胶囊”等治疗牛皮癣、糖尿病的药物,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9万余元。另外,被告人胡某还指使华某(另案处理)生产“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药物,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8.7万余元,且华某还与被告人肖某共同生产上述药物。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在明知华某等人销售的“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药物系假药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仍采购并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88.5万余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周某、胡某以薛某(另案处理)的名义成立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制售假药,并提供取货、办理邮递、代收货款等业务非法获利人民币585.5万余元,非法生产销售“本草降糖胶囊”等药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2.2万余元,而员工被告人李某、纪某、刘某明知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药仍实施帮助。另外,被告人谢某、倪某非法生产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百草降压胶囊”、“祛风活骨王”等药品。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罗某、谢某、倪某生产、销售假药,其中,胡某销售金额达661.1万元,王某、罗某销售金额达32.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李某、刘某、纪某明知是假药予以销售,其中周某销售金额达774万余元,李某、刘某、纪某销售金额达585.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被告人肖某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胡某、周某、李某、纪某、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胡某、周某系主犯,李某、纪某、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纪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纪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罗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谢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倪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肖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及赃物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