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五人出售假美元被抓获
2011年12月,李某某(在逃)欲以人民币108000元的价格购买300张面额为100美元的假钞,若介绍购买成功,介绍人可以得到四万元介绍费。得知此消息的被告人潘某告诉了被告人郭某,后经被告人郭某介绍潘某认识了被告人卢某,被告人卢某找到持有假美元的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欲一起卖假美元给李某某。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携带假美元与被告人杨某、卢某、潘某、郭某5人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被告郭某家中验货,当天下午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潘某家中与李某某交易时因假美元数量不够未交易成功,后5人与李某某重新约定以人民币108000元购买300张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2012年1月3日,等待交易的5被告人因李某某失约交易再次失败。2012年1月4日,5被告在被告人潘某家中与李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共搜缴面值100美元的假钞382张,折合人民币共计242199.41元。
出售假币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出售假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假币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潘某、卢某、郭某明知他人购买假币,为了获取中介费,仍然帮助联系购买,与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购买假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潘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卢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郭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