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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含违禁物质饲料牟利,非法经营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9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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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含违禁物质饲料牟利

为牟取非法利益,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将自己公司于2008年研发的饲料添加剂核心料添加到了饲料绿宝18大猪预混料中,并对外销售。2010年10月,检查机关在对该饲料进行检测时发现添加了核心料的饲料有违禁成分,后公司停止生产该核心料。因客户多次提出欲购买该饲料,无奈之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蔡某于2011年1月召集被告人黄某、甘某商议,经商议三人决定由公司继续研发生产核心料,定价为每公斤450元。蔡某、黄某等分别负责自己的分工。蔡某在销售中暗示经协商饲料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2011年1月至3月,海新饲料公司使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制造核心料3000公斤,非法获利20万元。经鉴定,该公司生产的核心料中含有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苯乙醇胺A(克伦巴胺)。

非法经营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物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蔡某作为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牛某、甘某、郭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蔡某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黄某、牛某、甘某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甘某、郭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63万元,上缴国库。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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