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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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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

200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韦某以广州市沪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多批次共计一百余人份的假“人用狂犬疫苗”销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北五乡卫生院等五家医院。2009年10月21日下午,6岁的叶某被狗咬伤后在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卫生院治疗,后注射假“人用狂犬疫苗”,后经抢救无效于12月9日无效死亡。经诊断,叶某死因为狂犬病。据悉,被告人杨某(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中止审理)于2009年8月至12月从陈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人用狂犬疫苗”后加价后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再次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何某,而何某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陈某、余某、蒙某等人。随后,被告人陈某又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韦某,余某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他人,蒙某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被告人黄某,黄某转卖给他人。

案件一审期间,被告人杨某、张某、何某、陈某、韦某补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人民币。

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何某、陈某、韦某、余某、蒙某、黄某销售假“人用狂犬疫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害人叶某死于狂犬病,其死亡与使用韦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有因果关系。韦某虽向陈某购买过假“人用狂犬疫苗”,但亦从他人处购买过,因此认定韦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确系来源于被告人张某、何某、陈某证据不足。张某、何某、陈某、韦某对被害人家属自愿补偿,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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