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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与外人勾结诈骗公司,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9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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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与外人勾结诈骗公司

2007年7月,安徽省宁国市某耐磨公司的销售员王某与河北省秦皇岛经营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余某,冒用余某的业务单位河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所在的公司签订钢球销售合同,并口头约定,余某在货物交付至其所在的河北省青龙县耐磨厂后先行支付12万元货款给王某,剩余款项分六个月付清。随后,王某经手用河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以4850元、吨的单价与本公司签订了60吨钢球的产品销售合同。2007年7月27日,王某所在的公司依据产品销售合同将60吨钢球发货到河北省唐山北站。货到后,王某与余某用私刻的河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伪造了介绍信前往唐山北站提货。余某将该批钢球售出后得货款共计人民币168200元。余某分七次支付王某现金人民币79000元,王某将该货款全部用于了个人消费。

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33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鉴于案发后,王某及其家人退还人民币79000元,余某家人退还人民币154350元,宁国某耐磨公司的损失已全部追回,并向两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经综合量刑,宁国法院均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和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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