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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含违禁药物保健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125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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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含违禁药物保健品

2007年底开始,被告人杨某(女)从广州等地购买了“粒可瘦田田雪清减润肠胶囊”、“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闪电强效瘦)”、“俏妹牌减肥胶囊”等减肥保健食品,并在实体店和网店上销售。2011年3月9日,上海市闸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杨某处“粒可瘦田田雪清减润肠胶囊”等减肥保健食品51箱4089盒,同时口头告知杨某上述保健食品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在查封期间禁止再行销售,但杨某又再次通过网店销售100余盒保健品。案发后,经相关部门检点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和违法添加的药物成分“酚酞”,上述保健食品均属于有毒、有害食品。2011年4月25日,杨某投案自首。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被执法人员告知其所售减肥保健食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闸北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及缴获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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