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坊老板私开屠宰场牟利
2010年被告人刘某某一直经营豆腐作坊,在第一次自己动手屠宰自己养的生猪时尝到了赚钱容易的甜头,便在广东省仁化县长江镇木溪村自家住房边搭建一间屠宰生猪的场所,购置屠宰生猪工具开始在长江镇、南雄市等地收购生猪,私自屠宰后批发给长江镇卖猪肉的邓某某、蓝某某等出售,刘某某本人也零售猪肉。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5月23日刘某某在长江镇于2011年12月21日正式进行定点屠宰生猪后仍未向仁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申请办理屠宰场手续,继续私自屠宰生猪,销售金额共计628631元。
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仁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