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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谋利益生产销售假月饼,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30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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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谋利益生产销售假月饼

2011年7月27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王某及河北稻香村区域销售经理吉某经过预谋,开始在周某的工厂制作假稻香村月饼,并将吉某提供的纸盒样品定做的纸盒装盒、装箱,后将包装好的月饼运到北京昌平区某库房存放。随后,被告人吉某在北京某农贸市场设立稻香村摊位,并在大单位集体采购时销售假月饼。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周某、王某、吉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以18万余元的价格向他人大量销售假冒河北稻香村牌月饼时被查获,后在库房及货车内起获待销售月饼共计4740盒,价值共计约人民币27万余元。

检察机关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被告人周某、王某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表示金额没有那么多。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周某、王某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月饼已大量流入市场的这一情况,供证吻合,而且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考虑到其没有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的生产相关食品,并将上述食品大量对外销售等具体情节,表明其行为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体现我国《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故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王某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在庭审过程中对其基本犯罪事实及相关罪名予以认可,但又对部分罪行提出狡辩,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的幅度小于同案犯周某。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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