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伪造信用卡套现
2011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孙某伙同罗某预谋利用伪造的他人资料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被告人孙某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告人罗某负责伪造信用卡并使用。2011年3月至4月3日,被告人孙某先后提供了周某、李某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罗某则安排沈某、封某伪造信用卡。随后,被告人罗某与沈某在某商厦通过“黄牛”购买了2根黄金项链,而伪造的周某的信用卡因只能查询信息,被告人罗某刷卡消费未遂,后沈某通过ATM机将伪造的李某卡内3。6万元转至“黄牛”银行卡内。事后,罗某以2。4万元价格将项链销赃,被告人孙某分得1万元。2011年4月3日,李某查询得知自己的信用卡钱款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7月,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告人孙某公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与罗某等人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共同伪造信用卡,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嘉定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