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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粮油店兜售假盐被查获,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1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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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粮油店兜售假盐被查获

2008年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某农批市场对面经营某粮油店的男子蔡某某,在经营粮油店期间从陈某某(另案处理)的食盐作坊等处购得假冒“粤盐”牌、“岭海”牌的食盐予以销售,并专门设置仓库用于存放食盐。2009年8月5日,东莞市盐务局对在蔡某某经营的粮油店查获出的约4.075吨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罚款1500元,并责令蔡某某不得再违法购销食盐产品。2012年3月15日及2012年6月13日,东莞市盐务局分别2次在蔡某某设置的仓库内查获假冒伪劣盐产品约23.42吨,“三无”盐产品约27.15吨,假冒盐产品约1.85吨。经查,2008年至2012年期间,蔡某某共销售假冒食盐约75.8吨,销售金额约66150元,非法获利约10900元。2012年7月15日22时许,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7月20日被逮捕。另,2012年6月份开始,陈某某陆续雇佣两名员工唐某某、陈某建帮其加工、包装不合格食盐,日产不合格食盐约1吨,唐某某参与生产约40吨,陈某建参与生产约30吨。2012年7月16日晚上8点左右,公安机关将唐、陈两名雇工抓获,查获28箱假冒“粤盐牌”加碘精制盐约0.56吨,15包假冒“岭海牌”加碘精制盐约0.75吨,以及缝线机、石膏称等一批制假工具。2012年8月,两名雇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粮油店主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假盐作坊雇工唐某某、陈某建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结伙生产不合格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唐某某、陈某建受聘协助生产食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最后,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两万元。雇工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雇工陈某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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