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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得钱财不择手段,一人犯数罪如何定罪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5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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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得钱财不择手段,一人犯数罪如何定罪处罚

2007年11月4日、2008年4月9日及6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三次持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王某、陈某、邹某、赵某共计现金人民币37万元,并用于偿还高息借款及个人挥霍。2009年8月至2009年10月,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下,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在五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价值共计50余万元的五辆汽车,后以租赁的车辆做质押先后五次向王某、张某、宋某等人借款人民币共计29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另外,被告人高某某还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100万余元,持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6万余元,且均未归还。

检察机关遂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告人高某某公诉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莒南县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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