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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取女友存款一万余元,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8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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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取女友存款一万余元

2012年春节后,姚某担心自己的邮政储蓄卡丢失,遂交给男友陈某代为保管,期间被告人陈某知道了该卡密码。2012年8月8日,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在和姚某乘车时陈某将姚某的邮政储蓄卡放入自己口袋,故意将空钱包丢在车上,到站后谎称钱包被盗,遂与姚某返回车上找到空钱包。对此,姚某信以为真,乘车赶回发卡地办理挂失手续,陈某则趁机将卡内的14900元取出。挂失时,姚某发现卡内钱已被人取走遂报警,警方通过银行摄像头锁定被告人陈某,后陈某主动投案。

检察机关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告人陈某公诉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同被害人姚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姚某经济损失14900元,被害人姚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诈骗款项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是合法取得持卡人姚某信用卡,没有违背持卡人意志,不存在对自动取款机诈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被告人陈某不但事先将姚某银行卡藏密藏匿,制造银行卡丢失的假象,而且在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姚某卡内的现金取出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陈某系自首、赃款已退,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12年12月3日,新蔡县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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