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出口假冒名牌产品时被查获
2010年4月初,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将采购的假冒“LV、adidas、LACOTSTE、PUMA”品牌的包、帽子等商品,委托被告人郑某负责仓储、运输和报关。后来,这批总价值共计约2.3亿余元的商品在准备出口希腊时被海关查获。
检察机关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被告人张某、郑某公诉至法院。
犯罪未遂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郑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张某系自首。
因此,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郑某不服,遂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