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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走私红油逃税2000万,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7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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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走私红油逃税2000万

被告人盛某于1998年出资成立某石油有限公司。2010年4月,被告人盛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其手下员工陈某,开始组织冯某等15名员工利用租用的4条流动渔船走私香港供应港口、船舶使用的免税柴油即“红油”入境。他们只选择捕鱼期行动,并于半夜出发,凌晨返回,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查缉,至2011年1月11日凌晨案发时止,该公司共走私入境“红油”1.0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2472.06万余元。

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盛某、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其余1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非法走私逾万吨“红油”入境,偷逃税款2000余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所控制的公司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余15名涉案人员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盛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其他涉案的15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3年不等。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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