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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诈骗他人180余万元,诈骗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9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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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诈骗他人180余万元

2008年1月到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谎称自己妻子所在单位全州县才湾信用合作社有内部股份指标出售的事实,以可以帮他人购买内部股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等多人现金130余万元。2009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以可以以优惠价为他人买房为由,骗取卢某购房现金12万元,后退赔4.1万元。2011年11月10日,蒋某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在蒋某处扣押了伪造的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公章一枚,该行主要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私章各一枚;伪造的以唐某、张某为名的股金为50万元的股金证各一本,伪造的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股金认购协议一份。

诈骗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虚构其亲属在南宁房地产公司供职,其本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卢某与其签订购房、商铺合同,并骗取卢某现金12万元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全州县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蒋某退赔被害人唐某、董某、沈某、卢某人民币分别为50万元、1.2万元、23万元、7.9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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