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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炒期货,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7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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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炒期货

今年54岁的王秀琦是大连北田物产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大连北田物产有限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伙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粮食储运库的主任吴世君、会计王东生伪造了存粮保管账、玉米置换协议和粮食仓单等虚假资料,先后于2005年8月、2006年3月、2007年1月三次从招商银行大连高新园区支行贷款人民币1。25亿元用于炒期货。除归还1亿元外,其中290万元王秀琦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挥霍,其余2000多万元亏损。此外,2006年3月至6月王秀琦又伙同邹卫东(另案处理)向一位朋友借款1390万元炒期货,后王秀琦将其中190万元占为己有。

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2008年12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判处王秀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万元。吴世君、王东生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招商银行大连高新园区支行公司银行部原经理戴某因玩忽职守,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秀琦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秀琦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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