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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户养猪添加瘦肉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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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

2008年11月,生猪饲养户杨新富在一无证小贩处购买了一包无标识的白色粉末“添加剂”。2009年2月,杨新富将该“添加剂”喂食了即将出栏的六头生猪。2009年4月1日,将这批生猪销售给杨某。次日,经湖南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查中心检测,该批生猪的“瘦肉精”含量为1027NG、ML。2009年4月3日,杨新富被传唤后如实交待了添加“瘦肉精”的事实。2009年7月6日,长沙县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7月21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新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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