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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资金后自首,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57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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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资金后自首

被告人李国峰原为北京桑普阳光技术有限公司内勤组长。2005年至2008年间,李国峰利用负责该公司西安办事处货款结算业务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西安办事处结算货款转入其个人帐户,用于股票、期货投资,累计挪用数额达人民币551万余元。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国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峰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李国峰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在归案后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念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挪用资金数额高达551万余元,且尚有近200万元的赃款未退还,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酌予体现从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国峰有期徒刑8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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