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被告人赵某和洪某系某中介公司员工,该中介公司主要通过以发布网络信息、或是路边粘贴小广告等方式招募供血人,招到的供血人均由该公司职员赵某和洪某带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某血液中心旁边的邮局跟“血头”陈某见面,陈某会提供给供血人互助鲜血单,让供血人以名单上需要用血人的亲属献血,每人400毫升、次。供血人献完后还需将献血证交给赵某和洪某,再由赵某和洪某交给陈某,陈某则当场支付800至900元不等的报酬。经查,赵某、洪某、陈某三人曾也系供血人。2012年2月26日,赵某和洪某组织杨某等三人卖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洪某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非法组织卖血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洪某、陈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洪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海淀法院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