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集体非法砍伐争议林木
2011年7月24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屏南乡某屯社长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向村民通知了本村与另一村产生权属确认纠纷的林地林木被判给了另一村所有的判决结果。村民经讨论决定继续收集材料上诉要回林地林木的权属,并于2011年7月25日开始到争议林地砍伐树木。2011年7月25日至8月27日期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韦某1被告人韦某1、韦某2、覃某、韦某3、黎某等15人分别持油锯、柴刀到争议林地上擅自砍伐林木,总共砍伐2。4公顷的湿地松林木,林木蓄积量共计193。29立方米。
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上述15名被告人提起了公诉。
滥伐林木罪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1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1、韦某2、覃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韦某3、黎某等12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
2012年8月6日下午,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韦某2和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韦某3、黎某等12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