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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店店员男扮女装卖淫,容留卖淫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90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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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店店员男扮女装卖淫

2012年1月初,现年39岁的女子赵某租房经营按摩生意,并招聘按摩女。男子马某与潘某前来应聘,因二人有“异装癖”,扮起女子十分相像,赵某留下二人在店里工作。后赵某发现二人还在店里从事卖淫活动,但其并未阻止,并与二人约定提成。2012年2月3日下午,三名男子与马某与潘某达成以口交、手淫的方式进行卖淫协议,赵某获利90元。经群众举报,赵某等三人被抓获。

容留卖淫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缺少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由于卖淫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故对卖淫行为如何界定不是刑法本身的功能,而是治安法规予以调整和规制的内容。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均认定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故在对容留卖淫犯罪进行处罚,确定卖淫的特征时,应当参照治安法规的规定。同时,辩护人认为男子卖淫应是指同性男性在明知的前提情况下,双方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进行的性交易的理解人为缩小了卖淫行为的范围,且与现行治安法规的认定相悖。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7月23日,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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