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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日砸车案宣判,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4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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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日砸车案宣判

2012年9月17日凌晨,醉酒的潘某、黄某、陆某三人,分别骑着两辆摩托车,路过停靠在路边的日本某品牌小汽车时,用路边的石头砸碎该日系车的玻璃,并刮花该日系车的车身。经鉴定,三人共损坏日系车12辆,受损价值达人民币11000多元。

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都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案发后,三人积极赔偿了部分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得到受损车主的谅解。开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罪行,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香洲区法院依法判决潘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陆某罪行较轻,且已赔偿部分受害人损失,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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