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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酒店介绍卖淫女牟利,有自首情节的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5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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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酒店介绍卖淫女牟利

2011年11月,担任江苏省盐城市某大酒店副总经理的王某某(已判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便让张某介绍卖淫女到其所管理的某温泉会所卖淫,卖淫所得分给张某六成,其余归温泉会所。后张某带卖淫女到该会所卖淫。2011年12月3日至12月7日期间,卖淫女项某某共卖淫14次。2012年6月9日,张某投案自首。

有自首情节的如何处罚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积极为其代为缴纳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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