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入酒店行盗窃
2010年7月23日,黄某1与黄某2陆某、鲍某在贵港市入住贵港市港北区福来登酒店房。2010年7月24日凌晨4时,四人来到贵港市长安酒店,陆某、鲍某二人负责放风,黄某1、黄某2撬门进入某房间,盗走人民币11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1280元。
盗窃罪如何处罚
黄某1、黄某2、陆某鲍某等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黄忠朗、黄忠善、陆德进、鲍赞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黄忠朗、黄忠善负责盗窃的具体实施,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德进、鲍赞强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月24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黄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黄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陆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鲍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