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假释的条件
1、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或者漏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第一,刑法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该款未对应当撤销假释罪犯犯新罪的发现时间作限制,因此只要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何时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因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即使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也应当撤销其假释。它体现了刑法对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从严处罚的精神。
第二,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对于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罪犯有漏罪的,不应当撤销假释。若漏罪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对漏罪单独判决,不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隐瞒漏罪的,即使该漏罪是罪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也应认为其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假释条件,应当撤销假释。
2、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但该新罪或者漏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当撤销假释。如果被假释的罪犯又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就不应当撤销其假释,当然也不存在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假释的罪犯未能主动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应对其予以警告教育。同理,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罪犯犯有新罪或者漏罪,该新罪或者漏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不应撤销其假释。
3、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主动交代犯有新罪或者漏罪的,一般都应撤销假释,但对漏罪罪行较轻的可以不撤销假释。符合自首条件的,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如果假释罪犯尚有漏罪,且漏罪是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足以说明假释罪犯并没有悔改表现,也即丧失了假释条件,应当撤销假释。
4、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新罪、漏罪均为过失犯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刑法规定,被假释的罪犯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时,没有划分新罪、漏罪的犯罪主观要件为故意或者过失。实践中,对罪犯有未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故意犯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罪或者漏罪,都应当撤销假释但对罪犯有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过失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否撤销其假释,认识上存在分歧。
5、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该新罪或者漏罪为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愿提出诉讼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6、罪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二、假释撤销后怎样处理
(一)撤销假释后的数罪并罚问题
1、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假释后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实行“先减后并”原则。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有漏罪,撤销假释后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实行“先并后减”原则。通常情况下,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比其隐瞒漏罪的主观恶性要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要更为严重,所以刑法规定对罪犯犯新罪实行“先减后并”,对其隐瞒漏罪实行“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原则。
2、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被判处缓刑的,撤销假释后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时,不能对罪犯直接适用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即使新罪或者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也应当撤销其假释,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二)撤销假释后的期限折抵问题
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不应折抵刑期。刑法第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司法实践中,大多把从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作为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不予折抵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