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叫来弟弟一同贩毒
被告人闭某1(女)和韦某(男)都吸毒,并为吸毒进行贩毒。2010年10月份,闭某1拉来弟弟闭某2一同贩卖毒品。后来闭某1等人将购得的8余克毒品装成小包对外出售,2010年11月7日,在交易时被民警查获,同时被查获毒品海洛因、制式手榴弹一枚、制式绊发雷一枚,以及其他物品。
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闭某1、韦某、闭某2违反我国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达8。36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闭某1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闭某1与被告人韦某都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闭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闭某1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闭某1、韦某、闭某2的手机属于供犯罪所用的通讯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
2011年3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闭某1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闭某1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闭某2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扣押的三被告人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