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人拉车反出事
2010年12月22日午饭后,被告人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去送女儿上学途中,碰到了70多岁同是登封市大金店镇涧沟村村民的李某向其招手。经询问得知,李某骑三轮车准备去办事,但因年老体力不支,想让王某用摩托车牵引自己的三轮车前行。看到是同村村民要求自己帮忙,出于好心王某便用李某提供的麻绳将自己的车和李某的车栓在了一起,并开始牵引李某的三轮车前行。不多时,由于一辆农用货车急速从对面驶来,王某便向路边避让,此时后面的李某难以控制三轮车的方向,车辆翻倒在了路边,李某也被甩出,头部撞到了水泥路面上。见此情景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2日晚,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王某主动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万余元。
犯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1年4月12日,登封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