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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黑社会无恶不作,敲诈勒索罪怎么判罚

刑事案例           阅读:34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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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黑社会无恶不作

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1与杨某2(未归案)纠集农村青年成立一团伙,形成了一个以杨某1和杨某2为首,有33人参与的犯罪组织,并购置了霰弹枪等作案工具,有组织、有预谋地在合浦县白沙镇和农村从事伤害、绑架、敲诈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致重伤5人,轻伤1人,绑架3人,非法拘禁7人,敲诈勒索10万多元,还寻衅滋事殴打群众、毁坏财物,开设赌场抽水渔利、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在合浦县白沙镇,采取打砸客车玻璃等暴力及威胁手段强行收取过往白沙镇客车的保护费,对过往白沙至深圳的客车,按乘客的人数收取每人5元至10元的保护费;2008年开始,杨某1、杨某2还用暴力等形式垄断合浦县白沙镇啤酒批发行业、废品回收行业。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罚

2010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以杨某1为首的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对首犯杨某1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22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共判处罚金9万元,赔偿金4万多元,追缴轿车一辆等。

北海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后,杨某1等28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4月2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终审裁定驳回杨某1等28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核准对首犯杨某1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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