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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财盗剪电线,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8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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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财盗剪电线

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间,经事先预谋,被告人符某某伙同他人先后5次伪装成供电部门职工,携带电工袋及竹梯在钦州市城区多地盗窃使用中的电线。为了不被发现,符某某等人在盗剪电线后,又将剪掉电线的电线头进行了拼接。经查,符某某等人共盗剪电线410米,价值13637.6元。电线被符某某等人变卖后分赃挥霍。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从犯怎么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是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而伙同他人故意盗割,且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擅自将盗割后的电线线头进行拼接,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成立。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某参与商量、亲自动手盗剪电线,参与销赃并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符某某等人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擅自将盗割后的电线线头进行拼接,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远大于一般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盗割电线后造成用户用电中断的情况,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

2011年3月17日,钦南区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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