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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进行婴儿性别鉴定,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6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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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进行婴儿性别鉴定

2011年4月起,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被告人肖某(女)用B超诊断仪和相关药物先后为二胎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为其中两名诊断怀有女婴的妇女实施药物流产和清宫手术。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肖某为一名二胎妇女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时被新余市渝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行医罪将被告人肖某公诉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渝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为他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

2012年9月24日,渝水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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