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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赶来执勤的民警,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5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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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赶来执勤的民警

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7月3日在确山县某火锅店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后来与他人发生冲突。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后,刘某用拳头殴打民警杨某,并咬伤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巡防队员面部。

事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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