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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用于炒股,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9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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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用于炒股

1999年4月至2005年8月,被告人原湖南省株洲县朱亭信用社平山乡红石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许某利用办理存款、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采用活期存款不入账、少入账等假冒取款、假冒虚假贷款、收回贷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公款共计639880。67元,并用于炒股。在明知被告人许某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许某的妻子刘某、妹妹许某某仍为许某提供财物等帮助许某逃匿。

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检察机关遂以挪用资金罪、窝藏罪将被告人许某、刘某、许某某公诉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株洲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信用社及信用社客户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刘某、许某某明知被告人许某是罪犯而为许某提供财物等方面的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刘某、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判决。

因此,株洲县法院一审分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期徒刑七年,并对赃款予以追缴。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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