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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卖淫建休闲会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41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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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卖淫建休闲会所

2011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云为招募、雇佣、监督王某某等多名卖淫女从事性交卖淫活动,共同出资租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某大酒店客房经营休闲会所,以集中培训、集中管理、制作服务流程卡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2011年12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当地公安机关将该休闲会所内正在卖淫的王某及卖淫女王某某、林某等人抓获。2012年2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出资建立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属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8月23日,吉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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