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实施诈骗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以35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到某银行绩溪县支行质押贷款,但因被查出是假票未得逞,后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350万元的变造银行承兑汇票骗取某银行质押贷款297万元。为逃避还款责任,被告人王某逃往南京,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票据诈骗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绩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假票据实施诈骗,骗取银行巨额资金,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在伙同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
因此,绩溪县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城中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