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办理合法手续非法贩卖香烟
被告人高某某于2009年3月至2010年9月间,未办理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等合法手续即伙同袁某某(已判刑)、陶某某、汪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桃江县境内非法大量收购贵烟、红塔山、白沙、玉溪、云烟、利群、红梅等香烟并非法运输至四川省绵阳市。
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专营卷烟,数额达1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处罚。
最后,黔江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